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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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律师论坛,黄河律所摘得四奖!

发表时间:2016-12-26 17:16:06   浏览:

      近日,滨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部署开展了首届“优秀律师论文评选活动”。本次评选活动以“律师业务提升与律师队伍建设”为主题。最终,32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在众多投稿稿件中脱颖而出,其中,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寇相毅律师、岳玉刚律师、魏春贵律师、高云展律师的四篇论文摘得奖项,为事务所赢得了荣誉,同时,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也获得了该届赛事优秀组织奖。现将四位律师及其获奖论文要点概述如下:




“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本身“先天性”的缺陷对参与的中小企业确实隐含着风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为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有一定的作用。没有十全十美的业务及其规则,在当前的资金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通过联贷联保贷款,也不失为一种可用的融资渠道。只不过在操作中应当谨慎,掌握基本的金融规律,利用相对专业的知识、手段对联合对象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对风险有预测及应对预案,避免风险及损失的发生。总之,中小企业参与联贷联保应当谨慎从事。”


——寇相毅  《中小企业参与联贷联保要谨慎》



近年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已经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宣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或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属于“程序违法”的做法极为罕见。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理论研究的加强,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撤销起诉”、“剥夺律师会见权”等问题已经在诉讼实务中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以此作为辩护理由的案件正呈上升趋势。此种辩护所针对的对象与传统辩护显然存在较大差别,后者主要针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展开辩护,前者则将追诉机关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作为攻击对象,因此有人将其称之为程序性辩护,将程序性辩护所针对的对象称之为程序性违法。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律师在采取这种辩护策略时可能存在的偏见或误判,但诚如我国学者所言“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程序性违法确确实实存在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并在一些地方和一段时间内存在着屡禁不止甚至逐渐恶化的趋向”[1]。对此,相关司法机关不能也无法漠视,近年来由官方所主持的超期羁押清理运动、刑讯逼供的整治运动便是很好的例证。”

                                        

                      —— 岳玉刚《我国程序性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研究》




“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认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其“自愿、明知”的理性选择。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公诉人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案情,辩护人也可以充分掌握控方的证据,帮助被告人作出理智的选择,明确为被告人辩护的重点,使法官在庭审中能够针对争议重点进行审理,进而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保证案件质量。”

                                

              —— 魏春贵《完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建议审的若干思考》





“律师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P2P网络借贷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还是两个。通常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借贷关系中充当的角色仅仅是信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当借款者不能及时还款时,出借者只能以借款者为被告进行诉讼。但是如果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款者借贷提供担保,那么此时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居间关系和担保关系,即网络借贷平台在提供信息居间的情况下,同时为借款者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此时出借者可以借款者和网络借贷平台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借款责任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 高云展《律师服务“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式——从P2P网络接待服务形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