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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万元保证责任免责案代理纪实

发表时间:2016-12-27 14:47:27   浏览:

2002年6月1日下午2:30,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经济庭审判长胡汉明宣布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复兴支行诉海南海信四达公司、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的判决,判决驳回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复兴支行对我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样使这起涉及担保标的达1252万元,历时七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作为承办律师的我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回顾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余皆历历在目。

1996年4月2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青龙山公司的住所地,湖南省建行国际业务部主任王向东趋车来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山东青龙山水泥厂,同来的还有借款人海南海信四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的承包人朱晔,他们来的目的一是完善我青龙山公司就四达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建行国际业务部借款的保证合同,二是向我公司送达“逾期催缴贷款催收通知书”。因为,1992年2月、6月、9月,作为与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四达公司要求为其借款提供保证,当时的四达公司经营效益良好,甚至该公司的上百万资金都存放到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户头上,两家也曾合作过出口水泥业务,鉴于这种情况,青龙山水泥公司先后为四达公司借款770万元提供了保证,并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人民币担保书”,青龙山公司承诺只要四达公司偿还不上该770万元借款则该担保书永远有效。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海南海信四达公司因为与朝鲜东方民族贸易会社一笔白糖购销合同买卖,朝鲜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四达公司货款95.8万美元打了水漂,血本无归,这样,四达公司的偿债无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湖南省建行国际业务部偕借款人海南海信四达公司的代表来山东,要求完善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这时青龙山水泥公司陷于一种困难选择:同意完善借款合同担保手续还是不同意完善手续呢?若同意完善手续则使自己套上了更加结实的绳子,不同意则有可能被诉,同样无法摆脱借款担保的责任。这时青龙山公司的尹可敬经理找到我所,我们认真听取了尹经理的情况介绍,全面分析了目前的情势,最后我们确定了处理该事务总的原则:即稳住来者,但是绝不能再同意其完善借款合同担保手续的要求。确定了这一原则后,我出面与对方谈判,我提出:要完善担保手续,我们必须到湖南进行考察承包人的情况,了解其实力,并且知道为什么该770万元借款逾期无法归还。对方同意了我方的意见,这使我们掌握了主动。


长沙“考察”与海口取证。
确定总的思路以后,我与青龙山水泥公司的副经理付文峰于1996年6月5日赴长沙与湖南省建行国际业务部的人及四达公司的承包

人朱晔进行了接触考察,摸清了四达公司无法归还逾期贷款的原因,长沙期间,我们声明一点,我们此次来仅仅是来进行考察,我们回山东以后再行决定是否完善担保手续。为了彻底摸清情况,我与青龙山公司的代表决定赴海南查清海南海信四达公司的情况,这样,我们又赶赴海口,在海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海南海信四达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在海口市机场路旧候机楼办公,该公司主管机关系海南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993年9月1日该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即海南海信四达公司变更为海南海信金马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而由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仅仅是凭空变更,未见有任何资金投入。查明这些情况后,我们感到青龙山公司再也不能为其担保了,因为借款人无力偿债。赶回山东后,我与青龙山公司的领导决定,必须想办法彻底摆脱担保责任,才能消除所有风险,对于其完善担保手续的请求应予以回绝。

 

1996年7月10日。青龙山公司经理室。李尚传董事长、尹可敬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我们又全面分析了案情,我们认为,该笔借款属于《担保法》之前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之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要想彻底摆脱责任,去掉绳锁,只有根据这一规定,于是我决定致函湖南省建行,要求其“为诉讼上的请求”,也就是要求其起诉海南海信四达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如果其在一个月内不诉讼,我公司之担保责任可予以免除。应该讲这样做有一定风险,风险是一旦其在收到我青龙山公司的书面请求后,马上起诉,我方将陷于被动。最后,我们还是毅然决定致函湖南省建行,要求其主张权利。我方先后于1998年5月8日及2000年12月25日两次致函湖南省建行,要求其尽快通过诉讼方式向四达公司主张权利,令人高兴的是他们均没有在规定时间为诉讼上的主张,这样,使我方在法律上便彻底摆脱了保证责任。应该讲,这为我方以后的胜诉打下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




2002年4月22日我方收到了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湖南省建行长沙市复兴支行(湖南省建行国际业务部将这笔债权移交给了建行长沙市复兴支行),终于起诉了我方。我们知道这一天迟早会到来,因为,湖南省建行不可能将这笔借款丢掉,然而这时的该笔借款本息合计已高达1252万元了。2002年5月15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建行长沙市复兴支行诉我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信四达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此时的我们,举出了我方要求其为诉讼上请求的书面证据,说明我方应当免除担保责任,且我们又依据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

��不同意则有可能被诉,同样无法摆脱借款担保的责任。这时青龙山公司的尹可敬经理找到我所,我们认真听取了尹经理的情况介绍,全面分析了目前的情势,最后我们确定了处理该事务总的原则:即稳住来者,但是绝不能再同意其完善借款合同担保手续的要求。确定了这一原则后,我出面与对方谈判,我提出:要完善担保手续,我们必须到湖南进行考察承包人的情况,了解其实力,并且知道为什么该770万元借款逾期无法归还。对方同意了我方的意见,这使我们掌握了主动。的担保法之前保证约定不明的,保证人仅在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精神,要求免责,庭后,我公司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这样终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驳回了长沙市建行复兴支行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这起长达7年之久的担保纠纷划上了句号。我们赢得胜利!
回顾这起保证纠纷的代理过程,我觉得做到正确地把握代理策略和思路,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是一起案件成败的关键。1252万元的免责为我青龙山公司避免了损失,对此,我也感到无比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