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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何以完璧归“赵”

发表时间:2016-12-27 14:58:10   浏览:

——滨州地区化工轻工总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美工程公司大连分公司钢材购销合同案

 

是一起我市当时涉案标的******的购销合同案件……

是一起攸关滨州化轻总公司生存的案件……

是一起跌宕起伏引人深思的案件……

也许,只有经历过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你才会觉得它有多么曲折,也正因如此,作为代理律师的我至今对该案仍难以忘怀,因为它值得总结,值得回味……。

大连签约及合同的履行

滨州地区化工轻工总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系当时的滨州地区物资企业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该公司有良好的管理及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1992年12月份该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邱某赴大连与大连华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美贸易公司)洽谈进口螺纹钢购销业务。对方授权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经过双方反复蹉商,1992年12月5日双方签了HM92041号钢材购销合同。依据该合同,华美贸易公司供应化轻公司日本直径12mm至直径25mm等规格螺纹钢10000吨,每吨单位2890元,计款2890万元。化轻公司给付定金600万元。华美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货物运抵烟台港舱底交货。我司收货后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化轻公司依约将600万元定金交付华美贸易公司,然而,在合同约定的60日内华美贸易公司并没有交货,华美贸易公司已经违约。此时,我化轻公司人员因为过份相信该公司的履约能力,故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货款;结果,化轻公司因轻信华美公司的承诺,于是又出现了第二份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1993年2月10日。该合同将原来的600万元定金变成了2500万 元定金。其余条款与第一份合同相同。按着这份合同我化轻公司须在原交付600万元定金的基础上,再交付1900万元定金。这份合同的签订对于华美贸易公司来讲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按法律规定,他们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即1200万元的责任,现在他们巧妙地用这第二份合同逃避了因第一份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高达1200万元的定金制裁,也即华美贸易公司再不履行1992年12月5日的合同;这份合同的签订对于化轻公司来讲,则意味着危险的境地,因为一旦化轻公司未按2月10日合同的规定交付1900万元,不仅600万元无法收回,而且还须面临1900万元的定金制裁(华美公司在化轻公司未履行交付1900万元定金义务时,完全可以据此追究化轻公司的违约责任)。华美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易传洪在事后的一次谈判中坦白承认:没想到化轻公司有如此实力,居然能够在签订第二份合同的几日内即交付1900万元定金。这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60日的交付期过了,华美贸易公司没有交付一寸钢材,终于他们以外商供不上货为由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花言巧语,使出各种手段来敷衍化轻公司了。尽管1993年6月24日华美贸易公司单方承诺他们将于1993年8月底前返还化轻公司2500万元定金,并支付8月份以后的利息,还承诺多付500万元作为赔偿,但他们的这种种承诺只能成为谎言了。作为代理律师的我了解上述情况后,倍感焦急,我感到责任重大。然而,当我赴大连以后才感到还有比这更为危险的事情发生……。

“联营”——华美贸易公司又一逃避法律责任的“陷井”

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因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尚在情理之中的话,那么,华美贸易公司的下述作法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1993年6月22日华美贸易公司代表人李某利用我化轻公司业务人员急于要求供货之心理,以获利为诱饵,假我化轻公司业务人员对联营的性质、意义及所带来的后果不能理解之际,骗得我化轻公司业务人员与其签订了联营协议书(HM30025)。依据该联营协议,华美贸易公司与我化轻公司在珠海联合经营“金手指”房地产业务,我化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华美贸易公司购进并销售,华美贸易公司保证我化轻公司获利500万元。后来,我们才清楚,这所谓的珠海“金手指”根本不存在。华美贸易公司也举不出任何证据证实其房地产存在。这种子虚乌有的“金手指”房地产乃是华美贸易公司精心编织的又一种骗局,正是有了这份联营协议,华美贸易公司达到了以下三种目的:一是逃避了法律制裁。按照1993年2月10日合同,华美贸易公司须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依据当时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我方交付2500万元定金,双倍即意味着5000万元。同时,华美贸易公司还逃避了不能供货的违约责任。按当时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之规定,不能供货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该合同货款总值为2890万元,违约金即可达144.5万元。另外,华美贸易公司也逃避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由于其不履行合同,我方损失高达800万元。正是有了这份联营协议,华美贸易公司轻易地逃避了法律责任。二是合法的占用我方资金,也正是因为有了联营协议,华美贸易公司继续合法占用我方资金高达2000多万元。三是使我方承担联营的风险。“联营”意味着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华美贸易公司不仅分文未收,而且使我方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他们的联营陷井何等巧妙;其用心又何等险恶。我方将泥牛入海,不能自拔,其恣意掳掠我方资金的“欲壑”昭然!其手段令人发指!

华美贸易公司的“面目”及易传洪其人

也许您会问:华美贸易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到底何许人也?作为代理律师的我需要了解该公司,了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查证我了解了下述情况:

华美贸易公司宣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仅有198万元,法定代表人易传洪。1992年时该易传洪,34岁,1960年出生,系大连市人。易原系大连理工大学物理系工作人员,后来停薪留职到大连天工高技术联营开发公司所属“天工经济技术服务部”任经理。该部为集体性质。1990年1月5日该部成为大连华美技术发展公司的下属机构,名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部”,人员全部划归该公司;1992年4月24日中信华美工程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分公司”)以华工连字[1992]第26号文将“中信华美贸易公司”变更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公司”,从而成为“大连分公司”的下属机构。

由上可知,易传洪的公司本属于一个集体性质(实则个体)的“天工部”,后来因挂靠“大连分公司”而变成了名为全民的“华美贸易公司”。

像这样一个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易传洪有家不归,长期包住大连市一个四星级酒店——大连市国际博览中心,每日房租高达500元;更不用说吃喝玩乐等消费了!据估算易每年的消费在30万元以上。易当时在大连市最有名的豪华别墅“香都花园”购有房产一处,价值百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易传洪其人,华美贸易公司的“面目”可见一斑。

第一次大连谈判——扭转被动局面

1993年7月份,化轻公司总经理赵龙超先生发现大连业务问题,于是将尚在外地的邱副总经理召回滨州,8月中旬公司总经理赵龙超加上我及其他相关人员全面听取了邱某的汇报,分析了形势,决定委派我与公司的邱某、王某等人赴大连谈判,协商回款事宜。9月初我与邱某等人到大连以后,即行到华美贸易公司,找总经理易传洪商谈,结果,易态度强硬,手执“联营协议”要挟,不同意退款。几番交锋易态度如初。于是,我们分析要彻底改变易的态度,打消他利用“联营协议”做文章的幻想,必须想办法废掉该“联营协议”,这样,才有可能使我方改变被动局面,这也是我方争取主动的最关键一步。我方经过反复商议,且利用办法将华美贸易公司的李某(该笔业务的授权代表)俘获,李某亲笔书写了“认可书”一份。在这份认可书中李某认可这样的事实:(1)本认可书双方签字有效,同时双方于1993年6月22日的联营协议作废;(2)双方处理问题的依据是1993年2月10日的合同及备忘录。当我方将这一情形告知易传洪并要求其按1993年2月10日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及赔偿有关损失时,易如梦方醒,紧急要求见我们,然而,此时的我们已回到滨州。易急忙派其公司副经理郑洪春及法律顾问大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尊伟来滨州协商。来滨以后,大连方与我方就回款的问题进行了实质性商谈,因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加之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意见不一,谈判暂时中止,双方拟重新商订谈判时间和地点,至此,我方的被动局面才有所扭转!

第二次大连谈判——联营变为“欠款”并设定担保人

因滨州协商无果,依华美贸易公司易传洪的要求,我公司总经理赵龙超、副总经理邱建国及我本人于1993年11月下旬赴大连再度谈判,以寻求解决的办法。大连谈判期间易传洪采取拖延战术,致使我方逗留大连达20余天,我们亦采取了设立限制的办法及强调其已构成犯罪为由来迫使其就范。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寻找担保人,否则,我方将控告其犯罪,并表示出将其绳之以法的决心和能力。这样,经过20天的谈判,达成了对该笔业务具有关键意义的协议。协议规定:“(1)华美贸易公司所欠我化轻公司本金1290.51万元于9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支付1993年8月5日以后余款在工商银行贷款利息,该利息于1994年2月底前全部付清;(2)华美贸易公司再付500万元款项给我司,于1994年2月底前付清。(3)华美贸易公司若未按上述一、二条履行,则按每天5‰支付我化轻公司违约金。(4)履行本协议有争议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最后订立了关键的一条,即“华美贸易公司无力偿还时,由中信华美大连公司承担”。正是有了这份协议,使得我方彻底摆脱了被动局面。尽管这份协议我方做出了妥协,因为我方放弃了对华美贸易公司应承担的约6300余万元的经济责任的追究权,仅仅以华美贸易公司承担500万元的经济责任为代价而达成了1993年12月10日的协议;但是我方却获取了华美贸易公司寻找大连分公司作为担保人这样有利的结果。这份协议三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940万元而为各方接受。遗憾的是:华美贸易公司并未信守协议,他们连协议约定的本金(尚有348.51万元)也没有履行终了,无奈之下,我方决定用法律手段最终予以解决。

诉讼——最终解决化轻公司的窘境

当时的滨州地区化工轻工总公司有职工237人,注册资金960万元,为发展滨州地区黄河三角洲的地特产品,经滨州地区物资局报经行署批准,该公司于1992年兴建了滨州地区地特产品展销大楼。李鹏总理于1991年11月1日题词“办好惠民地区产品产销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该大楼总投资3650万元,当时进入发展阶段。然而,因资金缺口太大,致使工程进展受限。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大连方的违约,致使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我方化轻公司与烟台、安丘、青岛等地所签钢材购销合同亦无法履行,损失高达200余万元。烟台开发区五交化建材公司于1994年4月11日起诉化轻公司,并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裁定华美贸易公司及保证人先予给付848.51万元,以解决我化轻公司的经济窘境。因华美贸易公司拒绝履行,不予配合且阻挠我滨州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最后,我滨州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逮捕了责任人郑洪春。华美贸易公司支付了350万元本金。最后该案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华美贸易公司除支付所欠本金,还须赔偿500万元,另外,逾期支付的罚金及滞纳金也应予以赔偿。大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通过强制执行业已将款项大部分追回。2500万元终于完璧归赵。

回顾代理这起案件的代理经过,我深切的感到,一起案件若要顺利解决,诉前的准备及诉前的谈判至关重要,该案若是没有诉前谈判,没有把“联营”变为“欠款”,没有迫使华美贸易公司找到保证人,甚至没有将大部分款项追回,就不能诉讼,只有最后达成有利于我方的情势,我方处于有利地位,才使本案有了完满的结局。当然,当时市里的有关领导及法院的主要领导都对此付出了努力,倾注了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