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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丨中国首家律所今天成功上市!有人看好有人看不懂

发表时间:2016-12-27 15:46:55   浏览:

     在澳大利亚斯莱特·戈登律师事务所开创全球律所上市先河的8年后,中国律所也踏上了上市之路。今天上午(2015年7月3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敲锣上市,成为中国首家“上市”律所。纵观律师圈,有人看好,也有人表示“看不懂”。那么,德衡所会如何回应大家的质疑?该所上市之后对中国律师界有何意义?德衡所主任胡明接受上海法治声音的采访并给出了答案。


德衡所“上市”的前因后果

6月29日,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依上市审核规则,批准山东德衡所在其四板市场挂牌交易,其实,为了这一天,德衡所已经准备了20多年。




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不断创新的发展精神与管理理念,德衡所成功“走出山东”,先后在北京、上海和香港、韩国汉城等境内外热点城市设立律师分所或代表处。其律所业务也从传统业务扩展至公司融资上市、企业并购、外商投资等领域,是目前中国乃至亚洲最具综合竞争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锐意创新,专门修改了章程,把合伙制律师纳入了申请主体范围,这是别的市场没有的;此外,四板市场不仅可以要求根据仅向特定合法对象转让和交易等个性化量身定做融资方案,也可对挂牌者的信息披露仅要求最低标准,甚至可以对部分商业秘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对律师保护客户秘密的职业特性也给予了******的容忍。” 德衡所主任胡明介绍说,选择挂牌四板市场是律所发展大势所趋,德衡所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实践,寻求******的创新发展模式,上市之后将更加规范,更追求持久性。

在很早之前,德衡所便意识到,与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理念相比,传统法律服务程序复杂、价格高昂、服务个性差异大等缺点,束缚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扩张。于是,2013年便启动线上法律服务调研。同年12月,合伙人会议通过投资3000万开发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德翼法律服务广场。致力于用透明、快捷、便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弥补传统法律服务面的短板。之后,为筹集资金建设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且考虑到如何激发员工积极主动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进而将德衡所品牌做强、做大等问题。于是,律所决策者们将眼光瞄向了国内资本四板市场。

四板市场为律所挂牌提供可行性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律所的主管机关不是工商行政部门,不在工商局备案登记,律所和律师要想从事法律相关业务,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许可,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没有取得律师执照的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律所的合伙人。正是因为如此,律所长期被资本市场拒之门外,所以很多人并不看好上市。但如今,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演变,律所也开始在资本市场中展露头角。



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初具雏形。其中,四板市场的目标是建设新型市场化融资平台,通过私募股权、私募债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并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严格限制在小众投资范围内,强调市场自治,规则公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通过市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市场有序运转。

胡明认为,四板市场为律所挂牌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首先,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份额可以实现挂牌交易。其次,律所挂牌后,投资者的身份可以限定于律所内部律师人员或愿意加入挂牌律所的执业律师,符合《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律所合伙人会议和司法部门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审查,行业风险将被严格控制。股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对投资者受让存量份额和认缴新增份额作出符合行业要求的程序性的细致规定,以保证交易能够实际操作。再者,投资者投资律所可以依法获得合理回报。

作为中国首家“上市”律所,胡明表示,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大环境下,德衡所的成功“上市”,不仅得益于蓝海的创新、包容及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的通力合作,还得益于该所二十多年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追求及合伙人的同心协力。

律所上市主流仍尚存挑战

新生事物的成长,总不会一帆风顺。在澳大利亚斯莱特·戈登律师事务所开创全球律所上市先河的8年后,中国才出现了首家律所挂牌上市,其中的艰难和决策者的谨慎可见一斑。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蒋振伟表示,德衡所的“上市”开创了律所合伙份额市场挂牌的先河,有利于探索律师事务所组织发展的道路,为未来变革积累经验。

“我认为律所上市也只能体内循环,且是以个例、特例出现,至少目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可否认这是一种有关律所创新发展的有益探索。”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葛文昱律师认为,首先,德衡所上市是一种经营模式创新以及发展模式的探索,但其挂牌出让份额也只是内部消化,体现了律所上市的先天不足;其次,律师主要参与司法活动,别于一般商业盈利行为,很多方面难免受到约束和监管;再者,上市意味着信息公开披露,如何设计防火墙以及制定规则,或将需要上升至立法的层面才能加以解决。

在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浩律师看来,德衡所的上市有别于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且挂牌交易的合伙份额仅属于內部发行,交易对象仅限德衡所内部合伙人及律师员工(包括目前与今后拟加盟和调入者),这也有别于通常所说的股权上市交易。“由于《律师法》对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明确规定,目前律所仅限于合伙所与个人所两种形式,这使得律师事务所距离真正的企业上市之路还有很长的距离。” 李律师说。

纵观律师圈,各个律师对德衡所“上市”的态度也远非统一。对于上市后,信息公开披露是否会给律师当事人的隐私造成影响,胡明表示:“我们在信息公开之前会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同意则公开,不同意则选择不点名的有限披露或不披露,目前蓝海对此是理解并接受的。”

事实上,德衡所的“上市”或将有效推动整个律师界运营模式的改革进程。胡明向上海法治声音表示说:“虽然中外律所上市面临同样的困难和障碍,但任何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需要一批敢想敢干的人,我们希望德衡所的一小步,能够成就律师业的一大步!”

谢珊娟 上海法治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