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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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事迹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系19921014日依据1988年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我所现有执业律师26名,固定资产逾三千万元。建所24年以来,我所始终贯彻“高效、优质、诚信、责任”的服务宗旨,以“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靠律师道德立业,靠团队精神立所,靠律师文化立魂”,作为事务所管理服务理念,坚持走“高起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以向广大客户奉献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上级党委、政府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给予我所各种荣誉,滨州市司法局授予我所“滨州市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单位”,山东省司法厅授予我所“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单位”,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授予我所“公正执法先进单位”,滨州市人事局授予我所为“岗位目标先进单位”,滨州市委纠风办授予我所为“滨州市行风建设示范先进单位”,滨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经评选授予我所为“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共青团滨州市委指定我所为“滨州市青少年维权中心服务单位”。200512月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司法厅经评选授予我所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走过24年栉风沐雨、荜路蓝缕之路的黄河律师事务所,由小到大,逐步发展,现已成为滨州市规模较大、专业化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软硬件建设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主要事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210月,2001年脱构改制后变更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26人,均具有本科学历,英语达到6级者3人。其中二级律师两人。执业律师年龄结构合理,其中40岁以下者12名,占46%。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我们从1998年即实行了专业化分工,在事务所内部设置了刑事、侵权赔偿、公司与破产清算、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与行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涉外等9个业务部,其中刑事、侵权赔偿、公司与破产清算、劳动行政和金融法律业务部均配备了3名以上能胜任本业务部工作的律师。成为我市唯一进行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我所内部管理需要,确保各个环节高效规范运转,我所有6名专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人员,辅助人员与专职律师的比例达到了30%以上,形成了在行政主管领导下的会计出纳、档案资料、文印、司机保卫服务体系,这些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为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根据本所的规定,每年在收费中提取5%作为培训基金。自1997年以来,我所除参加市局历年组织的业务培训外,先后派出19名律师参加了司法部、全国律协、山东省律协、滨州市律协及各级法学会等举办的“僵尸企业”处置的法治方式与市场化原则、知识产权、BOTPPP项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法律事务、涉法涉诉信访及申诉代理、劳动仲裁等法律讲座和专业培训。为提高律师的理论素养,扩大对律师所的宣传,我所自1999年创办了《黄河律师简报》,以后,改为《黄河律师杂志》,同时定期在《滨州日报》做挂牌广告。2002年经滨州市出版局批准,我所出版内部刊物《黄河律师》报。2001年,为实现律师所之间的优势互补,我所作为区域合作伙伴参加了德衡律师区域合作联盟1997年,我所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报刊及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并获奖,98年有1篇在《中国律师报》发表,有2篇在省级报刊发表,14篇在市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上交流。2003年有1篇获山东省2003年度优秀论文三等奖;2005年的1篇获三等奖。2005年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省公诉人、辩护人抗辩赛,我所获济南赛区一等奖;全省的二等奖,有两名律师获“******辩手奖”。 我所岳玉刚律师《试论人格调查制度》一文,2009年获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09年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岳玉刚律师《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及对策》2010年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岳玉刚律师撰写的《我国程序性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研究》2015年获山东省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并且被滨州市法学会作为2016年度优秀论文并作为交流文章。寇相毅律师撰写的论文《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得与失》获滨州市法学会民事法学会优秀论文。2016年度首届滨州律师优秀论文评选,我所魏春贵律师撰写的论文《完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若干思考》、高云展撰写的《律师服务“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式p2p网络借贷服务形式分析》及岳玉刚律师撰写的《我国程序性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研究》获滨州市首届滨州律师论坛三等奖;寇相毅撰写的《中小企业参与联贷联保要谨慎》获滨州市首届滨州律师论坛优秀奖。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为确保律师所政治方向坚定,精神风面貌良好,建所24年来,始终坚持政治学习制度,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以及中办国办、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执业良知。结合一年一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组织律师重温《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学习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建所以来,我所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案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近几年来,我所被荣记三等功一次,被省厅授予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单位,首批被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地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被市政法委授予司法公开先进单位,有2名律师获全区十佳优秀律师称号,两名律师荣记三等功,4名律师被市局表彰。2005年度,1名律师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协授予“全省优秀律师”;有5名律师被授予“全市优秀律师”。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我所于1996年建立了党支部。支部建立后,坚持学习制度,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党员评议活动。我所5名党员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已成为我所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律师业务的骨干力量。

根据律师工作独立性、专业性和服务性较强的特点,为打造黄河律师品牌,我所自1999年即确定了热情、高效、诚信、责任的服务宗旨,以及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靠团队精神立所、靠律师道德立业、靠律师文化立魂的理念和行为准则。事务所合伙人领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具有良好的所风所貌。

三、强化职业道德、严格执业纪律。

根据律师执业特点,我所除了组织律师参加市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培训,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外,利用星期六律师集中学习日,结合本所的实际,组织律师学习《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了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我所于1999年聘请了10名社会监督员,在滨州日报《渤海晨刊》公布了本所的投诉电话,在本所一楼客户服务室设置了《律师六禁止》、《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简介》等公示牌。对于当事人所反映律师办案中不勤勉、不敬业的情况,及时对律师提出批评教育。近三年,本所及全体律师没有受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惩戒和处分。

四、强化自律性管理,确保运行机制科学规范。

为顺应律师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管理机制。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主任,设置了律师会议、出资人会议等机构,围绕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目标管理机制、业务标准化管理机制、日常管理机制等方面制定了二十多项规章制度。所制定的制度基本上覆盖全部工作环节。这些制度主要有: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审批制度、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诉讼案件操作规程、法律顾问工作细则、案件汇报讨论制度、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出资人会议制度、费用支出与盈利分红实施细则等制度。为激励和充分调动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分配制度方面,我们始终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交纳各种税金和费用后,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对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表现突出的律师和辅助人员通过年终评比给予一次性奖励。为了保证律师事务所人才的良性循环,在把好入口关的同时,根据本所制定的律师及辅助人员末位淘汰制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年终末位淘汰。为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维护律师的良好信誉,实行了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和向当事人发放质量跟踪卡。为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我所为全体律师办理了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从业务收费中提取2%作为职业风险基金。

五、强化诚信服务,注重办案质量。

诚实守信是律师应具备的职业操守,是打造品牌所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我们注重增强律师的诚信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办案程序和规则,为此制订了刑事、民事案件办案规程。从律师接待、收案、订立委托合同、主任审批、收费、向委托人告知诉讼风险、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到协助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前准备、参加庭审调查、提交代理词(辩护词)等各个环节均按规程操作。二是实行“六公开”,即将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收结案规程、律师事务所承诺、从业律师“六禁止”、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监督。三是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和研究。为保证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了“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及时讨论研究律师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以集中大家的智慧,确保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四是实行专业分工,不断提高律师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经验。为此,自一九九九年即成立了刑事、民商、公司、金融、房地产、劳动行政、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所,聘请了10名社会监督员,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随案向委托人发放“监督卡”,向100多家顾问单位寄送了征求意见函。

六、积极参与涉法诉讼信访及非涉法诉讼信访工作,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为滨州市社会稳定履职尽责。

5年以来,我所积极参与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滨城区委政法委及滨州市中级法院、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州市公安局涉法诉讼信访,及滨州市信访局非涉法诉讼信访工作,通过选派值班律师到上述机关值班接访方式、通过“包案”方式逐一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仅2015年度和2016年度化解社会矛盾即达20余起。如,袁金平律师担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期间,成功解决困扰经济开发区,困扰市委、市政府多年的上访户梁某某、毛某某有关滨州中海五号星土地使用权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2016年度我所律师参与化解滨州市双庙刘村因公路占道拆迁于娥房屋一事,通过参与调解、对房屋进行评估,最后进行谈判方式解决了矛盾。另外诸如刘军律师参与处理滨州市第二化工厂破产清算遗留事务、寇相毅律师参与滨州交运集团下岗职工上访事务、寇相毅律师参与处理绿洲食品公司债权人信访事务、寇相毅律师参与唐元水、沙莉萍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协议订立、资金监管与发放事务、寇相毅律师为原杨集乡经委会《窑场承包合同》遗留问题的处理事务、刘军、尹玉栋、于通律师参与处理鳌头周居委会与滨州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事务、寇相毅律师参与关于郭集居委会土地回收、房屋拆迁方案的论证、方案制定事务等均顺利解决。

总之,我所积极参与或者亲自处理涉法诉讼信访及非涉法诉讼信访工作,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为滨州市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七、我所通过“过程参与”,围绕滨州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滨州市重大经济项目当好参谋,作出贡献。

我所袁金平律师作为滨州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北汽集团汽车零部件基地在滨州落地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府组成谈判小组,笔者受邀作为谈判组成员与市政府领导一同赴京参与谈判,律师在谈判过程中提出合同条款方面的修改意见,以维护滨州方面的合法权益。该北汽集团汽车零部件项目引进律师的过程参与提早维护了我方权益。袁金平律师早些年参与以BOT方式投资建设的滨州公铁大桥、西海供水项目等也无不是均全程参与,这样,能从根本上维护我市经济利益,并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八、我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关注困扰政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法律角度政府处理“急难险重”事务。

我所近年来作为滨州市政府及有关开发区、县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发挥律师作用,关注困扰政府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政府从法律角度处理“急难险重“事务,从而,为政府分忧,为民办事。当前,随着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比如,涉及企业深陷债务泥潭、形成 “僵尸企业”,影响当地金融环境,如何破解这些问题,需要提出法律解决方案。近年来,我所深入企业,分析论证,结合我国破产法先后为滨州某企业提出法律重整方案。再如,房屋征收、重大信访事件也需运用法律手段提出办法。我所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就困扰政府多年的“滨州中海航母”项目处置,发挥律师作用。我所通过参与谈判,运用法律手段将附着在“滨州中海航母”上的债务负担解除,这样,使“滨州中海航母”能够“干净”地处置。最后“滨州中海航母”顺利通过拍卖方式将“滨州中海航母”盘活。再如,笔者我所担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期间,成功解决困扰经济开发区,困扰市委、市政府多年的上访户梁某某、毛某某有关滨州中海五号星土地使用权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再如,滨州经济开发区“南北街”拆迁、李肖海村拆迁安置事务等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涉及重大社会稳定,这些均系作为顾问律师的我们按照政府要求亲自制定谈判策略、与当事人面对面谈判,从而,找到解决方案,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我所律师注重发挥律师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和理解的桥梁作用,主动作为,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律师作为政府与普通公民之外的独立第三人,可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解决涉及公民的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律师面向普通的公民,在充分了解公民诉求的基础上,及时解决公民反映的问题,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九、注重事务所软、硬件建设,全方位打造“黄河律师”品牌。

我们所随着规模的扩大,执业律师的增加,根据不断增长的业务需要和专业定位的要求,我所不断加大办公费用的投入,除2005年度我所建成具有完全产权的5000平方米的新律师办公用楼外,我所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打造黄河律师品牌,除注册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域名,建设自己的独立站点外,还积极开辟了形式多样的网上法律服务,为网络客户解答问题,进一步加强了与客户的联系。另外,还创建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所内创建“黄河律师家园”微信圈,这样,使我所法律服务与当今“互联网+”相对接。同时,积极维护“黄河律师”注册商标,完善黄河律师各种对外材料用纸、标牌、名片、桌牌使用本所标识制度化。

我所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及法律援助事务,为社会尽责尽职。

总之,我们为实现建设高起点、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律师事务所的目标,我所认真落实了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通知精神,按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积极建设,努力开拓,加强管理,大力发展,创造条件,为争创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了大量工作。同时,我们深感还有不足之处,希望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给予纠正、指示。